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冀高法〔2023〕31號
各市、雄安新區中級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院屬各部門:為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正確適用法律,統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我院審判委員會已于2023年5月10日總第18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現予印發,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參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本院民一庭反饋。
(2023年5月10日審判委員會總第十八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正確適用法律,統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審理指南。
1.?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依據民間借貸合同特點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主要事由之外,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情形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認定無效。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就此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1)因不正當兩性關系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補償費”等形成的債務;
(2)因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為形成的債務;
(3)因托人情、找關系等非法請托行為形成的債務;
(4)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債務。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單位內部集資:
(1)將社會人員吸收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繼而向其吸收資金的;
(2)單位主觀上明知“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不相符,且“實際出資人”不是本單位職工的;
(3)非出于單位自用目的而向職工進行集資的;
(4)其他不應認定單位內部集資的行為。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當事人關于合同經簽名或蓋章后即成立、生效的約定不能改變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如出借人未實際履行出借義務,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未成立。
5.?出借人和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由實際使用人向出借人償還借款,實際使用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借款人因實際使用人的原因對出借人不履行義務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6.?當事人書寫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不規范,把名字寫為同音、近音、近形字,或寫成小名、俗稱、別稱等其他稱謂,或為逃避債務故意寫錯當事人名稱的,當事人以其持有的該債權憑證為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綜合款項交付證據、當事人陳述、借貸雙方的關系等因素,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等對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判定。
7.?出借人為兩人以上,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主張權利的,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出借人的共同債權為連帶債權,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除外。放棄債權的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出借人的共同債權為按份債權,且部分出借人僅就自己享有的債權份額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予以準許。
民商裁判實務
8.?借款人為兩人以上,出借人僅對部分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向出借人釋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依法申請追加的,予以準許;出借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可追加其他借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查明案件事實。
9.?當事人就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存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可以要求主張存在借貸事實的一方當事人補充提交證據,傳喚當事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經辦人等有關人員到庭接受詢問,必要時可依職權調查取證。
10.?借據載明的絕大部分金額系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出借人主張剩余小部分款項系以現金交付,雖有收條等債權憑證,但出借人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也未能對現金支付的原因、資金來源、支付細節等做出合理解釋,特別是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金額與借期內某段區間借款利息數額基本一致時,一般可認定為預扣利息。
出借人支付了全部約定借款,但借款人在收到借款的當天或極短時間內即將其中小部分款項返還出借人或支付給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借款人主張該筆款項為預扣利息,出借人不予認可但又無法對其用途做出合理解釋,特別是該筆款項數額與借期內某段區間借款利息數額基本一致時,一般可認定為預扣利息。
11.?對于通過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等支付方式進行借款和還款的,人民法院應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力度,重點審查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等相關支付媒介的賬號的實名認證情況、綁定銀行卡號及綁定時間、與對方的交易記錄及資金去向等相關證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款項出借與償還有關事實。
12.?出借人依據借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主張為實現債權已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1]的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2)訴訟保全擔保費,一般不予支持;
(3)律師費,在合理范圍內的予以支持;
(4)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和配套費等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其他費用”,在審查借款合同約定的效力、相關費用是否實際發生、費用是否合理的基礎上,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與利息、違約金合并計算后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1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實際由其個人使用,出借人主張單位承擔還款責任的,予以支持。單位承擔還款責任后,有權向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追償。
有證據證明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單位名義為其本人借款,以及出借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惡意串通損害單位合法權益的,單位不承擔還款責任,出借人請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承擔還款責任的,應予支持。
14.?借貸雙方通過網絡借貸平臺提供的媒介服務形成借貸關系的,借貸雙方與平臺成立中介合同關系,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中介人負有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借貸雙方如實報告的義務。因網絡借貸平臺存在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提供虛假情況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借貸雙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5.?夫妻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個人名義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如果夫妻一方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而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擔保利益歸屬于家庭或與家庭利益有實際關聯的,則擔保債務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6.?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判決主文中,應當明確債務人應償還本金數額、應支付的利息數額或利息計算方法(包括逾期利息、違約金等)以及利息計算起止時間等內容。出借人主張利息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7.?職業放貸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營利性。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可以根據出借人或其關聯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出借次數或所涉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利率、借款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額、資金來源、借貸雙方之間的關系以及出借人是否公開推介宣傳或明示出借意愿等因素綜合認定出借行為是否具有營利性。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資金占用費、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即可認定為具有營利性,不以是否收取高利息作為營利性的認定條件。
同一出借人或其關聯出借人兩年內向不特定多數的不同借款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6次以上的,一般可認定為職業放貸行為。個別案件即使尚未達到兩年6次的一般標準,但有充分證據可以確認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營利性的,也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認定為職業放貸。
18.?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下列甄別措施:
(1)傳喚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并告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后果;
(2)要求當事人就其主張進一步補充提交其他相關證據;
(3)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4)其他查明案件所需的措施。
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涉及多起民間借貸關聯案件的,可以交由同一業務庭、同一合議庭審理。對關聯案件合并審理的,應要求不同債權人、債務人分別單獨到庭陳述相關事實,并接受法庭詢問。
19.?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應當對是否構成職業放貸或虛假訴訟進行關聯案件檢索。
民商裁判實務
20.?借款人因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出借人單獨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單獨起訴擔保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出借人同時起訴擔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出借人將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交給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出借人堅持起訴借款人和相保人,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出借人對借款人的起訴,并將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同時繼續審理出借人對擔保人的訴訟請求。
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導致民間借貸案件基本事實無法查清,需以借款人涉嫌犯罪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21.?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移送線索、材料時應注意:
(1)應當制作專門的《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函》,并附上民事案件起訴狀、案件線索涉及的相關材料;
(2)應當制作移送回執,要求公安或檢察機關在接到移送材料后,在移送回執上簽字或蓋章;
(3)《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函》中一般宜載明建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將是否立案的情況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4)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審查后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應將已經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變更為刑事凍結、扣押手續。
22.?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全省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可參考本指南進行審理。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23年5月19日印發
[1]?原文為“《人民法院訴訟費繳納辦法》”,似有錯誤,編者據實改作“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