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丈夫張某跟妻子劉某因結婚后長期分居,性格不合經常吵鬧,感情已經破裂,訴至法院主張離婚。張某與劉某婚后育有一女兒,訴訟時女兒剛滿兩歲,張某以劉某患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不適合撫養孩子為由,要求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歸張某。
庭審中,劉某的代理律師提出,劉某同意離婚,但女兒的撫養權應歸劉某,因為女兒自出生以來一直隨劉某和劉某家人共同居住,劉某只是乙肝攜帶者,并非乙肝病毒患者,也提供了劉某的臨床檢驗報告、醫院診斷證明、關于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醫學專業雜志等證據證明劉某的體內有正常的抗體,不屬于活躍期,不會傳染乙肝病毒,且孩子在正常接種乙肝疫苗的情況下是不會被乙肝病毒傳染的。法庭也依法咨詢了某知名三甲醫院的專家醫生,醫生通過查看劉某的病情資料后表示劉某女兒在日常生活中被傳染的可能性極微小。
最后法院認定,劉某作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在正常生活中不會對孩子身體健康造成危害,且孩子長期隨劉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依法判決張某和劉某離婚,女兒由劉某撫養。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均維持上述判決結果。
【案號:(2016)京01民終1773號】
二、律師析疑
(一)男方主張女兒撫養權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事編司法解釋(一)第44條、第46條的規定,對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女方共同生活,男方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張某認為,劉某作為乙肝病毒攜帶者,應屬于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會把乙肝病毒傳染給女兒,造成女兒身心受損,不適合與女兒共同生活,因此孩子的撫養權應歸張某。
(二)乙肝病毒性疾病是否屬于“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
現行法律并未對“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范圍作明確的規定,但筆者對《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總結可知,下列疾病應屬于上述范圍:(1)在傳染期內確診的傳染病,如艾滋病毒感染、梅毒感染、肺結核、甲型病毒性肝炎、乙型病毒性肝炎、麻風病、紅斑囊腫等;(2)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3)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4)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由此可知,處于傳染患病期內的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人屬于患有傳染性的疾病患者,確實不宜撫養孩子。

(三)乙肝病毒攜帶者是否等同于乙肝病毒患者,兩者有什么區別?
根據北京地壇醫院專家醫生科普:“乙肝病毒攜帶者是患者體內帶有乙肝病毒,但不發病,肝臟無明顯炎癥及纖維化,肝功正常,超聲或者肝臟彈性測定正常,無需治療……可保持長期肝臟穩定,控制病情進展;乙肝患者是指病毒對肝臟造成傷害,出現炎癥或者纖維化,需要抗病毒治療,將HBV-DNA轉陰,使傳染性消失,控制病情發展……治療中需要采取保肝、護肝、抗纖維化等輔助治療?!庇纱丝芍?,乙肝病毒攜帶者與乙肝病毒患者是有明顯區別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在非傳染患病期內傳染病毒的可能性極微小,只需定期檢查即可,無需治療。本案中,劉某并非乙肝病毒感染者,不具有傳染性,且女兒有正常注射乙肝疫苗,體內有正常的抗體。專家醫生也證實,乙肝攜帶者通過母嬰、血液、體液、性等途徑傳播比較多,劉某的女兒是不會因為接觸而被乙肝病毒傳染的。因此,劉某不屬于“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情形,張某把乙肝病毒攜帶者與乙肝病毒患者混為一談了。
(四)法院判撫養權歸女方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第2款的規定,離婚糾紛中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雙方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由此可知,法院認定撫養權歸屬的核心要旨是: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長。本案中,在劉某不存在“傳染病”問題,且劉某的女兒在離婚訴訟時還不滿2歲,長期隨劉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法院從孩子能夠繼續得到很好的照顧,且不改變孩子一直以來的生活環境,盡量減少離婚對孩子成長的不利影響,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劉某,是合法有據、合情合理的。

三、結語
綜上分析,離婚糾紛中,女方作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在非傳染患病期內且沒有其他不宜撫養孩子的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筆者依據上述典型判例,為類案當事人爭取撫養權,均獲得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建議有類似情況的讀者盡早咨詢律師。
四、法律依據和參考文獻
1.《民法典》第1084條第2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44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46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4.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地壇醫院段飛雪主任醫師:醫學知識科普,有來醫生網絡平臺,https://www.youlai.cn/video/article/320453.html。